另查明,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中建南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品;2、中建南方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中建南方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涉案DV207023A握手图片刊登在GETTY公司的相关网站上,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图片下方声明GETTY公司拥有该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GETTY公司应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建南方公司上诉主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控侵权宣传册中所列公司信息、产品信息、照片与中建南方公司相关信息相一致,且中建南方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宣传册系他人制作,原审法院认定该宣传册系中建南方公司印制并使用并无不当,中建南方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宣传册非其印制使用,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中建南方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