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12号 法定代表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春久,北京市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负责人邹小旻。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网典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原告北京源泉音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代理审判员 孙 虹 代理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洋(兼)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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