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2号公证书、(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系公证证明公证书内所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中(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2号公证书还证明原件上所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专用章之印鉴属实。软星公司也向原审法院出具了该两份公证书的原件,上诉人信诺兴网吧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证内容虚假,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软星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进行诉讼维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406号公证书所公证的证据保全过程由公证员杨某某、公证处工作人员柳某某全程监督,未违反《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在信诺兴网吧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该公证情况下,该公证书程序合法,具有公证效力。原审法院根据该公证书所获得的在信诺兴网吧运行《仙剑奇侠二》软件的截图与软星公司计算机软件作品《仙剑奇侠二》运行界面进行比对认定二者具有一致性,构成侵犯软星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无不当。信诺兴网吧主张公证员非计算机专业人士,不能保证截图资料的安全性、唯一性及来自于信诺兴网吧电脑或服务器上,但信诺兴网吧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信诺兴网吧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信诺兴网络系统开发有限公司互联网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筱 熙 审 判 员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鸣(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