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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广播电视中心、深圳市天宝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民事判决(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虹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