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虹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珊(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