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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7
摘要:法庭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以及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同门》,进行了播放。播放页面显示:娱乐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发行。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时,页面网址栏显示以192.168开头的局域网地址。上述公

法庭当庭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以及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同门》,进行了播放。播放页面显示:“××娱乐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发行”。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时,页面网址栏显示以“192.168”开头的局域网地址。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有关影片“同门”内容虽系画面截屏,但根据播放软件显示的影片时间,可反映该电影内容是完整的,其画面截屏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作品《同门》内容亦一致。

另查,被告力天世纪网吧于2002年3月25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隶属于被告联和兴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电影《同门》的正版光盘片尾有××娱乐有限公司署名,结合香港影业协会出具的《发行权证明》以及××影片发行有限公司作出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可以认定××娱乐有限公司系涉案电影《同门》的著作权人。××娱乐有限公司将涉案电影《同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专有独占性维权权利转让给××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影片发行有限公司再将上述权利转让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确认原告在授权期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对电影《同门》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经过权利人合法授权,有权就侵犯涉案电影作品《同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被告联和兴公司、力天世纪网吧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017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告力天世纪网吧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电影《同门》的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力天世纪网吧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联和兴公司、力天世纪网吧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力天世纪网吧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力天世纪网吧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知名度、上映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力天世纪网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力天世纪网吧系被告联和兴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被告力天世纪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联和兴公司应对被告力天世纪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原告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网尚公司与被告力天世纪网吧共同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未能证实被告力天世纪网吧与被告联和兴公司存在关联,原告要求被告网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无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对电影《同门》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4000元;三、如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联和兴实业有限公司力天世纪网吧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力天世纪网吧负担,被告联和兴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