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祥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放宣传册《养生之道》; 二、被告高祥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志强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负担125元,被告负担300元。因原告已经向本院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代理审判员 纪晓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 书 记 员 王瑶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