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05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海亮、王丽,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囍,河南中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