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告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智慧》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夏大川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负担; 四、被告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夏大川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 五、驳回原告夏大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夏大川负担35元,被告吉林才智杂志有限公司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