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焦海洋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被告耿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高考作文应试素材》(第二辑)图书; 四、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焦海洋经济损失八百元; 五、驳回原告焦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