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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志平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北京鸟人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

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北京鸟人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由民权浩天公司行使,北京鸟人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中的放映权只限于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的放映权。

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17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中路金好来购物广场50米“好声音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三楼B01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放心宝贝》、《飞天》、《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60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获得盖有“郑州市上街区好声音娱乐会所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四张。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9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消费发票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书所附消费发票金额共计190元。

2014年8月19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再次来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中路金好来购物广场50米“好声音KTV”,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KTV三楼B03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Yesterday》、《世上女人都是毒蛇》、《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我》、《相思的债》、《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茅草屋的女主人》、《妈妈》、《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来不及》、《混了31年》、《和我一起走好吗》、《故乡黑龙江》、《负心人》、《说吧,你说吧》、《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我爱猪八戒》、《我爱的姑娘你最美》、《微笑的力量》、《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谁让我爱上了你》、《傻瓜》、《如果有一天所有的玫瑰都凋谢在你身旁》、《人一旦变了心》、《让泪化作相思雨》、《千千吻》、《乞爱者》、《其实我很在乎你》、《七仙女》、《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不要对爱说抱歉》、《伤口》、《没有人比你更爱我》、《魔星》、《昨夜》、《寻水的鱼》、《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你不配》、《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晚安阳光》、《曾经是我最爱的人》、《醒来》、《回忆》60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获得盖有“郑州市上街区好声音娱乐会所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三张。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9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消费发票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书所附消费发票金额共计170元。

公证处保全的上述歌曲,其音乐与画面内容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12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

另查明:

1、“郑州市上街区好声音娱乐会所”于2013年10月9日成立,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中段路南(金好来超市三楼),经营范围包括歌舞娱乐等,贺志平系经营者。

2、民权浩天公司提供公证费发票两张共计38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发票共计800元。

3、民权浩天公司同时在本院起诉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卡拉OK经营场所。民权浩天公司陈述,民权浩天公司同期连续对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歌厅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食宿费等费用票据金额共计48000元,主张平均分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的包装盒上标明,《两只蝴蝶》等12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北京鸟人公司,贺志平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北京鸟人公司为《两只蝴蝶》等12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4年7月8日,北京鸟人公司与民权浩天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经营场所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根据该合同约定,民权浩天公司有权对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侵犯北京鸟人公司《两只蝴蝶》等120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