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权浩天公司同时在本院起诉了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卡拉OK经营场所。民权浩天公司陈述,民权浩天公司同期连续对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26家歌厅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食宿费等费用票据金额共计48000元,主张平均分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好歌天天唱》光盘的包装盒上标明,《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北京鸟人公司,赵恒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本院认定北京鸟人公司为《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014年7月8日,北京鸟人公司与民权浩天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经营场所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根据该合同约定,民权浩天公司有权对河南省地区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侵犯北京鸟人公司《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赵恒未经北京鸟人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播放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北京鸟人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要求赵恒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民权浩天公司依据其与北京鸟人公司的合同,仅享有北京鸟人公司《两只蝴蝶》等60部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维权权利,因此民权浩天公司要求赵恒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民权浩天公司提供了其支付公证费1900元、摄像及刻录光盘费用400元的发票,上述费用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对民权浩天公司因调查取证支出的费用,本院在合理范围内酌情支持。因民权浩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赵恒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赵恒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考虑涉案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赵恒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播放作品的数量、作品的流行时间、以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2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恒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龙》、《一天》60部音乐电视作品; 二、被告赵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二千元; 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赵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8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98元,被告赵恒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钱红军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