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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玉峰与被告濮阳华夏搬家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魏玉峰,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五巷1号院8排10号。 委托代理人何伟、高倩,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华夏搬家有限公司。 原告魏玉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魏玉峰,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五巷1号院8排10号。

委托代理人何伟、高倩,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华夏搬家有限公司。

原告魏玉峰诉被告濮阳华夏搬家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魏玉峰在本案中起诉的被告名称为濮阳华夏搬家有限公司,但未能提供被告合法存在的证据,无法证明所诉的被告为明确具体的民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玉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