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鉴于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故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而原告诉请被告九阳公司停止制造侵权产品(九阳jyc-21hs29电磁灶)并销毁生产模具、库存侵权产品,诉请被告国美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九阳jyc-21hs29电磁灶),均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原告未提供其因被侵权而遭受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但是其向法院提交了反映九阳公司电磁灶产品所有型号的网站统计数据,还提交了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给公众的九阳公司电磁炉产品的年营业收入及利润率。基于上述证据,原告按照平均分摊的算法,计算出九阳公司仅2012、2013年度该款侵权产品的获利为近1300万元(其中2012年度的利润为:电磁炉营业收入82177.28万元×利润率30.33%÷36款=692.34万元;2013年度的利润为:电磁炉营业收入76829.68万元×利润率28.44%÷36款=606.95万元),远高于原告诉请的300万元,且上述数据尚未包括2014年度被告的利润。原告上述计算获利的方法虽然不是绝对精确,中间存在估算因素,如推定每款产品的销售额一致,但上述计算方法可以大概反映出九阳公司的获利情况。被告九阳公司虽然对于原告的利润计算有异议,但其在本院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应反驳证据且已知晓逾期不提供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未提供有效的获利证据。鉴于九阳公司掌握自身财务资料等有效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致使本院无法查清九阳公司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九阳公司制造、销售该款侵权产品的获利远超过300万元,故本院确定赔偿数额为300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zl20082016701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九阳jyc-21hs29电磁灶之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 二、被告浙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l20082016701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九阳jyc-21hs29电磁灶之行为。 三、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00万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三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缴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人民陪审员 贾良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