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事实,有DVD专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1和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60、3262、3266、3263、3268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57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提供包含有涉案音乐《爱情红绿灯》等175部作品在内的DVD专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1和2以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光盘外包装封面、光盘及歌曲目录标注著作权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可以认定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专有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且涉诉《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还约定权利人若没有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异议,可以认定合同已自动续展,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故原告仍享有合同约定的项下权利。 被告虽主张其使用的KTV点播系统装置系向第三方公司购买。本院经审查,被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供第三方公司安装KTV点播系统装置的依据,亦未提供第三方公司享有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证据,因此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我国民诉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被告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可认定公证机关证据保全行为有效。本案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鹏到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没有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对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保全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原告在被告的营业场所进行消费所支出的费用,系其购买被告的服务所支付的对价,原告主张是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系统中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原告未提供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违法获利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被告的过错程度、具体使用方式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为56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华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详见附件清单),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65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906元,被告廖华平负担1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丽娟 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琦 附: 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八条第一款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十一条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