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624号 原告曹卫东(笔名曹文东),男,汉族,1951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福州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143号金尊名都2120。 法定代表人江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彬,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卫东与被告福州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卫东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于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卫东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卫东撤回对被告福州国公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曹卫东负担。 审 判 长 邱灿明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