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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谊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5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谊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珠江国际家园20幢4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5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谊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珠江国际家园20幢4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加亮,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

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学玲,北京市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华谊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北京华谊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华谊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华谊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0元,减半收取11920元,由北京华谊凯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刘晓蕾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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