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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孚时代(北京)国际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与桑欣礼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桑欣礼与迪孚时代公司签署的《DF冰淇淋特许经营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均应依约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桑欣礼与迪孚时代公司签署的《DF冰淇淋特许经营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双方《DF冰淇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桑欣礼依约开办的中环生活广场店半径1000米的范围属于其独家经营权的保护区域,除符合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况外,原则上迪孚时代公司不能在该范围内自营或者允许第三方开办同样的加盟店面。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迪孚时代公司评估后允许其另外一位加盟商在中环生活广场店保护区域范围内开办了两家店面。因此,如果迪孚时代公司不能证明其允许开店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例外情况,则构成违约。现迪孚时代公司亦提出了其开店行为符合本案查明中的1、2、3、5共计四点合同例外的抗辩,就此,本院认为:第一,就符合例外情况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迪孚时代公司承担,但从现有证据看,对于其主张的开店行为,其未能充分证明符合上述四点例外情形;第二,根据梁园区政府报告的内容,至少大地影院店与桑欣礼的中环生活广场店属于开在了同一个中心广场商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第1点例外情况;第三,迪孚时代公司在离桑欣礼店面如此近的距离内允许另外一家加盟商开办两家同类店面,势必会对桑欣礼开办的店面经营产生影响,而且事实上,中环生活广场店2013年5月份比4月份的营业额确实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这一点上也能反映出来;第四,退一步讲,根据合同约定,即便是符合例外情况,迪孚时代公司也只可以核准第三方开办及经营另一家店面,而现在却在保护范围内开办了两家同类店面,亦不符合合同约定。综上所述,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原审法院确认,迪孚时代公司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其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首先,迪孚时代公司应当停止许可其加盟商继续开办涉案两家DF冰淇淋店。其次,迪孚时代公司应当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桑欣礼造成的损失。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桑欣礼按照每月损失15000元、利润率65%的标准计算自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30个月的损失数额过高,没有合理的依据,并且其主张的计算期限与要求迪孚时代公司停止违约行为的主张相互矛盾,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考虑到在本案审理时,迪孚时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向阳路店和大地影院店已经停止经营,故本院将根据涉案加盟店面的经营规模、经营的产品范围、桑欣礼店面的一般经营额状况、另外两家店面对桑欣礼店面经营的影响程度和迪孚时代公司的违约程度,按照2013年5月至本判决作出之日的期间,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70000元。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迪孚时代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许可其加盟商继续开办涉案向阳路店和大地影院店两家DF冰淇淋店;二、迪孚时代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桑欣礼经济损失七万元;三、驳回桑欣礼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迪孚时代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乔家豹开设DF冰激凌大地电影院店(即旺角广场店)及向阳步行街店属于违约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其中,大地电影院店的开设符合《DF冰淇淋特许经营合同》中第2.2条第二款的例外情况,而向阳步行街店的开设不会形成不公平竞争。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两家店势必会对桑欣礼开办的店面产生影响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而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远高于此,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桑欣礼同意原审判决。

庭审中,迪孚时代公司认可大地电影院店及向阳步行街店均位于桑欣礼所开办的中环广场店半径1000米内,但是大地电影院店符合《DF冰淇淋特许经营合同》第2.2条第二款例外情况第2点,向阳步行街店符合上述条款例外情况第3、5点。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迪孚时代公司允许另外一位加盟商在中环生活广场店保护区域范围内开办两家店面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二、原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是否合理。

关于焦点问题一,迪孚时代公司允许其另外一位加盟商在中环生活广场店保护区域范围内开办了大地电影院店及向阳步行街店两家店面,应由其证明上述开店行为符合《DF冰淇淋特许经营合同》第2.2条约定的例外情况,否则即构成违约。迪孚时代公司主张大地电影院店符合例外情况第2点,向阳步行街店符合上例外情况第3、5点。对此本院认为,商业大厦、购物中心通常为多业态多业种复合、集购物、休闲、娱乐、饮食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大型商用物业。而大地电影院店所在的旺角广场,从定位、规模、功能、功用、运营模式等方面来看,并不属于商业大厦、购物中心。从在案证据来看,迪孚时代公司不能证明中环生活广场店保护区域范围内,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商业发展导致桑欣礼门店的日常经营量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从而有必要再增设门店。相隔距离极为有限的情况下,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向阳步行街店和桑欣礼中环店二者之间显然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此,向阳步行街店势必会对桑欣礼中环店的经营产生影响。迪孚时代公司亦不能证明开设向阳步行街店不会形成恶性不公平竞争。综上所述,大地电影院店及向阳步行街店的开设均不符合《DF冰淇淋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例外情况。原审法院认定迪孚时代公司允许另外一位加盟商在中环生活广场店保护区域范围内开办上述两家店面的行为构成违约,并无不当。迪孚时代公司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加盟店面的经营规模、经营的产品范围、桑欣礼店面的一般经营额状况、另外两家店面对桑欣礼店面经营的影响程度和迪孚时代公司的违约程度,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迪孚时代公司虽认为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过高,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迪孚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