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6号 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涛。 委托代理人:梁泽颖,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德华,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奢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奢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122119.3)纠纷一案,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佐卡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2150元。 审 判 长 史 仲 凯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