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31、832号 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港口镇新胜五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林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华勇,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初院,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迈特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深圳市名优工业产品展示采购中心B座四楼B420B。 法定代表人:马燕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燕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迈特吉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0830040349.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120312401.2)纠纷二案期间,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故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二案的起诉。 本二案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于 春 辉 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 代理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益鑫(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