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30--632号 原告深圳市生活印相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金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斌斌,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家福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系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宁辉,系该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银盛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锦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宁,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生活印相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家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银盛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期间,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生活印相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三案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74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87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史 仲 凯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