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将被控侵权散热器技术特征分解如下:a、一种扣片式散热器,所述散热器包括:多个散热片,所述散热片分别具有相互叠层排列的吸热部和从所述吸热部延伸的散热部;b、用于挤压并固定所述吸热部的叠层结构的连接机构;c、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散热片的侧面进一步设置有翘起部以及允许所述散热片一侧的相邻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并扣在所述散热片另一侧上的开口;d、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各散热片的翘起部和开口分别设置在各散热部与散热片一体形成;e、各散热片的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上,由此实现个散热片之间的相互连接;f、其中各所述散热片的散热部在所述连接机构的挤压过程中在所述翘起部的作用下呈放射状展开。 将原告请求保护专利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散热器的技术特征比对,A与a、B与b、C与c、D与d、E与e、F与f的技术特征相同。 被告当庭辩称:被控侵权散热器片的侧面翘起部没有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被告对其余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不持异议。 针对被告该项辩称,经查,被控侵权散热器片的侧面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 被告未提交抗辩证据。 原告提交合理支出单据,包括公证费(两案)共计人民币28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两案)共计人民币190元。原告未提交其他合理费用支出凭证。 原告请求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原告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本案“扣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0710076841.0)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权后,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本案专利权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无争点事实如下: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散热器。 本案的争论焦点有二,一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二是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关于争论焦点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经比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A与a、B与b、C与c、D与d、E与e、F与f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全部覆盖。被告辩称“被控侵权散热器片的侧面翘起部没有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经查,被控侵权散热器片的侧面翘起部穿过相邻散热片的开口并扣在相邻散热片的另一侧。故被告此项“未落入保护对象”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纳。 关于争论焦点之二,被告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散热器产品,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侵权散热器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在本案中未能提交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且被告侵权获利数额也不能准确查清,故本院综合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案由、被告销售侵权散热器的行为性质及其合理利润,其他具体侵权情节,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损失数额。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至赔偿损失的范围内。原告关于“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并对原告关于赔偿3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全部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本案“扣片式散热器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为ZL200710076841.0)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吴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