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221-2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胜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文义,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柳,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日红。 上诉人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桃园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店(以下简称新桃园酒店)侵害录像制品复制、发行权纠纷一案,2015年3月16日,被上诉人音集协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新桃园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音集协撤回对原审被告人新桃园酒店的起诉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深圳市安华新桃园饮食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新桃园酒店的起诉。 审 判 长 蒋筱熙 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 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颖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