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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周丕海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49-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国威公司工业厂房127栋3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639012-9。 法定代表人邱家海,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49-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国威公司工业厂房127栋3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639012-9。

法定代表人邱家海,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尚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永斌,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作品署名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知民初字第782、784、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三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三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三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本三案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三案上诉,双方均按本三案原审判决执行。

本三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0元(上诉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其余部分退回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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