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烟民三初字第84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马勇杰,系莱州市朱桥镇佳乐家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勇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元,减半收取438.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鲁晓辉 审判员 任广科 审判员 于 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