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61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汝海,蓬莱市大辛店燕琳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汝海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鲁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