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48号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杰,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亿佰家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同海。 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新华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亿佰家购物中心、被告山东临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