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知初字第9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大华超市。 经营者郑广香,宁阳县大华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金光洋,泰安泰山徐家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大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丽梅 审 判 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吴乃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白金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