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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哥鲁巴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407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407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哥鲁巴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2号。

法定代表人赛门·卡尔巴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艳,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哥鲁巴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哥鲁巴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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