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2407号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 被告哥鲁巴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2号。 法定代表人赛门·卡尔巴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艳,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哥鲁巴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哥鲁巴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