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8955号 原告郭翠环,女,1973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封建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源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1号楼2306。 法定代表人王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翠环诉被告北京源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翠环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源动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翠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翠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郭翠环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冯秋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