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悟石整合(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稻和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涉案美术作品为约定的特殊职务作品,侯帅享有署名权,悟石整合享有其他著作权。即使涉案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涉案美术作品为约定的特殊职务作品,侯帅享有署名权,悟石整合享有其他著作权。即使涉案美术作品作为广告刊登在《楼市》杂志副刊时载有“悟石整合CIHAF中国房地产最佳广告服务商”的文字,悟石整合公司亦不能以此主张作者署名权。因此,对悟石整合公司以稻和羊公司侵害其署名权为由主张公开赔礼道歉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于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悟石整合公司提出涉案美术作品表达的思想体现法人的工作模式和服务特点,以及该公司提供的广告合同,均无法证明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利归属。对其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悟石整合公司上诉请求确认涉案美术作品为法人作品,并以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稻和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悟石整合(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5元(已交纳),由稻和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悟石整合(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刘仁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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