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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孟祥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5472号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5472号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祥来。

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简称一新砂轮公司)诉被告孟祥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14年6月12日,原告一新砂轮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祥来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一新砂轮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祥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刘仁婧代理审判员张玲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        一        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