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81号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荣平,男,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荣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无法确认,无法送达,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梁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