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3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 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普。 委托代理人许朝阳,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艳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普、第三人陈艳霞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