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浦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芳冰,该公司法务。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晶华城康洁干洗店。 被告贾庆伟,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晶华城康洁干洗店、被告贾庆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