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南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启智诉被告泉州大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启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启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