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汪宏蛟与荣承祖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2014年3月26日,合同签订的当日,汪宏蛟向荣承祖交付押金及加盟费合计10000元,荣承祖向汪宏蛟出具收据一份,收据写明“今因快递承包业务,收到汪宏蛟承包五彩湾工业园区国通快递押金伍仟元,加盟费伍仟元整。(押

2014年3月26日,合同签订的当日,汪宏蛟向荣承祖交付押金及加盟费合计10000元,荣承祖向汪宏蛟出具收据一份,收据写明“今因快递承包业务,收到汪宏蛟承包五彩湾工业园区国通快递押金伍仟元,加盟费伍仟元整。(押金合同正常结束后退还)”。

2014年5月21日,汪宏蛟登记设立了“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强龙物流服务部”。

2014年5月至7月期间,汪宏蛟自荣承祖处取得“红楼国通快递”的快递面单,并进行了快递业务的运营。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汪宏蛟因合同未加盖捷特捷物流公司印章,荣承祖未依约履行合同等原因于2014年9月起诉荣承祖,要求其返还押金及加盟费合计10000元,并赔偿损失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荣承祖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捷特捷物流公司对荣承祖的授权书一份,该授权书写明“兹有荣承祖,任职网络发展部经理,负责新疆国通快递站点开发招商加盟业务”。另,荣承祖当庭认可其自汪宏蛟处收取的10000元未向捷特捷物流公司交纳。

本院认为:2014年3月26日,荣承祖以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名义与汪宏蛟签订的《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中具备了对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经营资源、特许经营费等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故该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为:荣承祖与汪宏蛟所签合同的合同效力及汪宏蛟主张荣承祖返还向其交纳的费用及赔偿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合同的效力。涉案合同是荣承祖以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名义与汪宏蛟签订,但合同上并未加盖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公章,荣承祖依据该合同向汪宏蛟收取的相关款项亦未向捷特捷物流公司交纳,故本院认为该合同是荣承祖个人与汪宏蛟签订,并未得到捷特捷物流公司的认可。汪宏蛟于本案审理过程中虽提交了捷特捷物流公司的授权书,但该授权书形成于2015年4月28日,且授权书中并未对荣承祖与汪宏蛟签订的涉案合同进行追认,另,该授权书中加盖的是捷特捷物流公司的印章,而非国通快递公司的印章,但内容是授权荣承祖负责国通快递站点开发及招商加盟,故本院对荣承祖以此证据证实其可代表新疆国通快递公司对外发展加盟商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亦无法证实其可代表捷特捷物流公司与汪宏蛟签订涉案合同。综上,本院认为涉案合同是荣承祖个人与汪宏蛟签订。依照《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荣承祖不符合特许人身份,且未向本院提交其有权代表新疆国通快递公司对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院认为2014年3月26日汪宏蛟与荣承祖签订的《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无效,荣承祖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汪宏蛟请求荣承祖赔偿损失2000元的请求。本院当庭要求汪宏蛟明确其所主张的损失为租赁房屋费用中的一部分。对此汪宏蛟向本院提交的损失依据仅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未写明具体租房地址,且证据系复印件,不能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其主张的损失因证据不充分而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承祖向原告汪宏蛟返还加盟费、押金费合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汪宏蛟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荣承祖应付的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得利息。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12000元,判决给付标的10000元,占诉讼请求标的的83%,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汪宏蛟)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即17元,由被告负担83%即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的期限为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逾期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阿西古丽.哈斯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政   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