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113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永振,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保峰。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三环公司)因与被告张保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环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永慧、被告张保峰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三环公司与被告张保峰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三环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环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车淑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