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程胜、卢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麦迪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清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燕、万维青,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青岛麦迪绅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对被告青岛麦迪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利华 审 判 员 李 丽 代理审判员 张 菁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