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周丕海与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营业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晓俊,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邱岚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周丕海。

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晓俊,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邱岚,经理。

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营业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河南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黄河路营业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郭 静

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

人民陪审员  王 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赫赫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