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与韩国诺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春玉。 委托代理人:刘洪刚,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诺伯股份有限公司(NolbooCo.LTD.)。 法定代表人:金顺辰。 本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青知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春玉。

委托代理人:刘洪刚,山东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诺伯股份有限公司(NolbooCo.LTD.)。

法定代表人:金顺辰。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国诺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国诺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亨伯名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山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