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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宇磁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涉案发明专利被授权后,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原告涉案发明专利被授权后,缴纳了专利年费,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原告指控被告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针对焦点一,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为准。人民法院作侵权判断时,应将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诉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在本案中,其固定请求保护独立权利要求1,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辩称的“控制电路”并不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综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原告诉请保护的技术范围。

针对焦点二,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告鸿宇公司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权产品,依法构成销售侵权。关于被告许诺销售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在公司网页上展示了侵权产品图片,但该图片标注的产品型号与侵权产品型号并不相同;且原告专利的主要技术特征在产品的内部结构,仅凭外部产品图片不能证明其内部结构,故原告指控被告构成许诺销售侵权不成立。

针对焦点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鸿宇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没有提供其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证据,被告鸿宇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又难以查清,且原告在开庭期间请求法院适用酌情判定原则,故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而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损失数额为人民币6万元。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损失数额范围之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鸿宇磁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ZL200610065336.1号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鸿宇磁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7.9元,由被告深圳市鸿宇磁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

代理审判员 潘    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