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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海在线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海在线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4A-2。 法定代表人齐楠,CEO。 委托代理人李娇,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海在线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A座04A-2。

法定代表人齐楠,CEO。

委托代理人李娇,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7号三层0318-3-07。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蓝海在线营销顾问有限公司(简称蓝海在线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5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海在线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对此情况华盖公司亦表示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蓝海在线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海在线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海在线营销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代理审判员  陈志兴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燕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