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一中民(知)终字第3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一正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 上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九十三元(已交纳);由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二百三十一元五角,由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十元,不足部分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春光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理审判员 荆 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