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漳民初字第35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赵友冬,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晓萍,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快乐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桂溪名都大厦4-5层。 法定代表人胡晓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国海,男,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漳州快乐天娱乐有限公司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谢志峰,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漳州快乐天娱乐有限公司职员,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与被告漳州快乐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天)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著协的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与被告快乐天的委托代理人胡国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著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音像公司即权利人分别对《梦中情人》、《他一定很爱你》、《原来》等212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212部侵权作品(详见附件点歌顺序清单);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60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共计3041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109041元。 被告快乐天答辩意见:1、原告无出示民政部出具的许可证证明其主体合法,也未提供相应的权利人电脑信息,故原告主体不合格。2、消费者到被告包厢通过设备自行点播歌曲,被告无权干涉,也没有向消费者收取包厢费,仅收取服务费和酒水费用,因此,被告没有因消费者点播歌曲而盈利,被告没有侵权。另外,违法设备系被告向第三方合法购买,并提供星网视易KTV点播娱乐系统购销合同复印件及被告未盖公章的售后协议,以证明其有合法来源。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提供的证据《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1、2专辑显示著作权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显示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音像公司,原告起诉的讼争212部歌曲均在上述专辑之中(音乐电视作品的清单详见附件一)。 原告音著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作为甲方于2008年7月28日、2010年11月11日、2008年9月5日、2010年4月12日、2012年11月26日、2010年9月8日、2011年7月4日、2009年12月16日、2009年8月22日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合同均约定作为乙方的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甲方音著协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音著协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并提起诉讼。若乙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等条款。 2014年4月8日原告音著协向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年4月11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杨月珠、陈黎红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嫒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被告经营的“快乐天KTV”,进入4楼K18号包厢内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先对用于取证使用的摄像机的存储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点播了涉案的《梦中情人》、《他一定很爱你》、《原来》等212部音乐电视作品,对点播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对包厢的配置、装饰等内部状况进行了摄像。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并出具了(2014)闽漳佳证民内字第239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有的歌曲的左上角或上角还有标明“孔雀廊”或“孔雀廊”、“海蝶”等字样。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900元、取证时支付的KTV房费人民币141元,拟支付的律师费为2000元。 原告提供一份被告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新一代的主要经营范围:自助式KTV服务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1、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专辑唱片以及北京市东方公证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3260、3262、3266、3263、3268、3275、3267、3269号《公证书》、福建省漳州市佳信公证处(2014)闽漳佳证民内字第2390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POS签购单、证据保全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和原告提供一份被告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署名人为著作权人,有相反证据除外。《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1、2、《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三辑)专辑的记载符合合法出版物的特征,可以认定该系列唱片为合法出版物。这些唱片外包装清楚地注明著作权人分别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认定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北京乐扑盛世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