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872号 原告徐负勤,男,汉族,山东省曹县庄寨镇鲁菏机械厂业主,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王幸福,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平平,女,汉族,济南泉城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菏泽马坊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代表人高双印,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述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贯铭,男,汉族,系该厂经理,住山东省曹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负勤与被告菏泽马坊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负勤于201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负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负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徐负勤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