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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山东银座泉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告路易威登第241019号“LOUIS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根据《最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原告路易威登第241019号“LOUIS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七条的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原告路易威登第241019号“LOUISVUITTON”注册商标于2011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对此未提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泉城大酒店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泉城大酒店不能证明侵权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也不能说明侵权商品的提供者,故被告泉城大酒店不仅要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销毁库存或待销售侵权商品,但未对此举证,同时该诉讼请求已为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所救济,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另行判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济南日报》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侵害,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和维权费用6万元,但对此举证不足。本院结合下列事实酌情予以部分支持:(一)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市场知名度较高;(二)被告侵权行为发生于高档酒店,侵权商品售价较高;(三)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了合理的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银座泉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19号“LOUISVUITT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银座泉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2000元,由被告山东银座泉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山东银座泉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共六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人民陪审员  郑晓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绪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