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二个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相同的图片,使得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浏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行为。而所有图片右下方均有被告网站名称“秀爽游戏”的事实,足以证明被控侵权图片的提供者应系被告。被告辩称被控侵权图片系由网络用户上传,但其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上传者系一般网络用户还是被告工作人员,其身份亦未核实,因此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使涉案图片确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作为游戏类网站的开办者,对于他人以COSPLAY形式拍摄的照片享有相应著作权应具备相应的意识,而其在所有上传的图片上以加盖水印的方式主动进行编辑的行为,也足以认定被告对于网络用户侵害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属于应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应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院在考虑涉案作品性质及拍摄成本、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质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蓝羽13”、“蓝羽14”享有的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质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质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