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53号 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珒。 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896831-4。 法定代表人:赵学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撤回对本案被告扬州市山明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张宏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马玢馨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