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710号 原告李凤展,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被告邵新江,男,住临沂市。 被告王亚丽,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展与被告邵新江、王亚丽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凤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凤展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蕾 |